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宜謹慎裁量
李強訴于芬案中,被告于芬被判賠償原告李強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800元。在這樣的案件中,人們往往對數(shù)字更為敏感,可能會有這樣一種錯覺:于芬賠了1800元;但往往忽略這1800元包含兩部分: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本案中,原告為證明其合理支出,向法院提交了540元公證費發(fā)票、2500元律師費發(fā)票、494元集寧至北京的往返車票及5元的購買火車票的手續(xù)費發(fā)票。法院對其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梢酝茰y的是,在1800元這一總額中,只有極少一部分真正用于賠償經濟損失。 對于賠償數(shù)額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博客上引用他人的文章會對權利人造成多大的損害,侵權人又能獲得多少違法所得?一篇博文,一段文字,很難說。當事人一般也難以提供證據的支持。 因此,判多判少應考慮這樣一些因素: 私人博客,對已發(fā)表作品的使用一般都是善意的,大多數(shù)情況都是為了充實博客的內容。如果科以太重的責任,恐怕眾多的博客使用者難以接受,也會對他們創(chuàng)作博客的積極性造成傷害。博客上每說一句話恐怕都將字斟句酌,以防踩了著作權的雷區(qū),百花齊放的博客時代是否會噤若寒蟬? 再者,我國的著作權立法的一些規(guī)定是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之下產生的,其之于我國國情,是超前還是落后,頗有爭議。對于法官而言,如何謹慎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在立法和現(xiàn)實中尋求平衡點將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難題。綜合考慮,法律對博客尤其是私人博客不應介入得太嚴,即使構成侵權,在停止侵權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降低或減少博主們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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