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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作者:張培鴻 來源:東方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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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反黑,搞得風生水起,民眾興奮莫名,貪官膽戰(zhàn)不已。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根據(jù)《中國青年報》12月14日報道,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已于12月13日被重慶市檢察機關(guān)批準逮捕。這位李律師,因其擔任被指控涉嫌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的被告人,重慶市銀綱集團銷售公司總經(jīng)理龔剛模的辯護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嫌犯罪。 通讀報道所列舉的律師問題,筆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不吐不快。 首先,如果報道的時間沒有錯誤,顯然李莊是12月12日晚在北京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但是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發(fā)出長篇報道,卻是相當不正常的。沒有充分的提審及對提審證據(jù)的核實時間,我們只能認為逮捕主要是依靠舉報人的舉報實施。但是這卻是一種危險的司法先例,用陳有西律師的話說,如果僅僅根據(jù)律師自己的當事人的舉報就可以立案并逮捕犯罪嫌疑人,那將有多少民警、公訴人和法官被如此舉報并定案? 其次,通觀報道列舉的李律師的種種“惡行劣跡”,其實大多數(shù)仍在律師職業(yè)道德與執(zhí)業(yè)紀律約束的范圍之內(nèi),尚不至于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向當事人“吹噓自己的能耐”,“收取巨額律師費用不入賬”,“既‘撈’人又‘撈’錢”,甚至“排練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等,這些行為,如果有相應(yīng)的事實依據(jù),可以而且應(yīng)當予以懲戒。如若不然,再落實在具體的個案中,本身可能無可厚非。 第三,回到指控上來,根據(jù)媒體報道,李律師共有三宗罪:一是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二是幫助被告人與他人串證;三是教唆被告謊稱被刑訊逼供。然而龔剛模的案子尚未開庭審理,李莊的一切“圖謀”還只是一個構(gòu)思,并不是一個確鑿的事實。如果,被告人當庭沒有按照律師的授意進行翻供、串證,或者公訴人當庭承認了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作為一種可能性),那當然就不存在妨害司法的問題,F(xiàn)在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意味著在檢察機關(guān)看來,妨害司法的事實已經(jīng)成立,這種邏輯有待商榷。 根據(jù)報道,李律師系10月下旬接受的委托(當事人家屬付了第一筆律師費),11月24日第一次會見,26日第二次會見,12月4日第三次會見,案子原本預定12月7日開庭,如此短的時間,不是一個律師想做偽證就能夠做偽證的。再者,李律師授意的那些所謂“招數(shù)”,有經(jīng)驗的法官是有很多反制措施的。那么,何不等先開庭,讓他做完偽證,再有憑有據(jù)地抓他、捕他、判他,不是更有說服力嗎? 刑事辯護本身是一項出力不討好的律師業(yè)務(wù),大多數(shù)案子收費不高風險很大,從事這項業(yè)務(wù)的律師也不排除確有一批害群之馬,他們要么吹噓乃至虛構(gòu)自己跟公權(quán)力的種種或真或假的關(guān)系,要么欺瞞、哄騙甚至敲詐將信將疑的當事人家屬。然而橋歸橋、路歸路,整頓律師隊伍與實施正當司法程序,是性質(zhì)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歷史早已證明,當法庭上只有一種聲音的時候,就是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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