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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淌水》七年版權之爭又回到原點
    2008-01-30    本報記者:陳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小河淌水》劇照。新華社記者:譚熙鵬 攝

  享譽海內外、素有“東方小夜曲”之稱的云南民歌《小河淌水》最近再起波瀾:國家版權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二次推翻了云南省版權局對《小河淌水》作品登記的撤銷。
  這場曠日持久的版權之爭迄今耗時七年,國家版權局的復議結果又將“東方小夜曲”推回原點。眼下,誰也說不清這條優(yōu)美的小河將流向何方……
  《小河淌水》的尷尬背后,是我國民歌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峻現(xiàn)實。

《小河淌水》七年“一波五折”

  1994年,原云南民族出版社社長尹宜公在云南省版權局進行了《小河淌水》的著作權登記,云南省版權局將尹宜公認定為云南經典民歌《小河淌水》的收集整理者。實際上,尹也就拿到了這首著名歌曲的著作權。
  2000年,云南知名音樂家高梁向云南省版權局提出申訴,稱《小河淌水》的音樂是根據他1943年創(chuàng)作的歌曲《大田栽秧秧連秧》改編的,他認為尹作為著作權人并不符合歷史事實。版權局力圖化干戈為玉帛,但調解以失敗告終。
  2004年至2005年,高梁和尹宜公相繼去世,高梁的兒子高曉光多方奔走。2005年,云南省版權局撤銷了尹宜公對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權登記。尹宜公的女兒尹曉兵立即向國家版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06年8月,國家版權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推翻了“撤銷尹宜公對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權登記”的決定。
  2007年,經過云南省版權局反復調查取證,最終認定當年尹進行著作權登記時提供的“整理填詞”與最早資料上的“記”或者“記譜”都不相符。于是,云南省版權局再次撤銷尹宜公對《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作品登記。
  但2007年底,同樣執(zhí)拗的尹曉兵再次向國家版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版權局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二次推翻了云南省版權局對尹宜公著作權登記的撤銷。
  歷經七年,《小河淌水》又回到了原點。

國家版權局復議推翻撤銷原因前后不一

  “月亮出來亮汪汪,亮汪汪,想起我的阿哥,在深山……”旋律優(yōu)美的《小河淌水》早已成為云南的“名片”之一。
  云南省版權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負責人介紹,省版權局經過多年調查都無法核實尹宜公就是這首“東方小夜曲”的創(chuàng)作者或收集整理人,在最早的證據中,他都是以“記錄者”身份出現(xiàn)的。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記錄者不能獨立享有著作權,但如果署名整理就可以對整理部分享有著作權。相反,卻有證據顯示高梁的《大田栽秧秧連秧》一曲與《小河淌水》太相似了,眾多音樂界人士一致認定,兩者幾乎“就是一支曲子”。
  這位負責人說,省版權局的兩次撤銷都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登記后發(fā)現(xiàn)與事實不相符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登記”進行的。2006年,國家版權局首次推翻撤銷的理由很充分:云南省版權局版權管理處作為云南省版權局的職能部門,不是“作品登記機關”,也就無權撤銷作品登記證書!皩Υ宋覀兒翢o異議。”這位負責人說。
  但2007年底,國家版權局的第二次推翻撤銷的理由突變:“登記后發(fā)現(xiàn)與事實不符”的規(guī)定要求對相關事實作出明確認定……認定相關事實和確認權利歸屬問題應當由相關人民法院裁決。
  “國家版權局的復議令人困惑!睂Υ耸录冀K高度關注的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著作權法專家宋笛剖析,國家版權局推翻《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明確規(guī)定明顯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作為作品登記機關,云南省版權局難道不能在發(fā)現(xiàn)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撤銷登記?如果撤銷登記需經法院裁決,這豈不是與國家版權局自己制訂的法規(guī)前后矛盾、互相抵觸?
  對此,國家版權局法律處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雖然《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有規(guī)定,但如何發(fā)現(xiàn)事實相符還是不符?“核實證據”不是版權局的責任,事實認定權必須交給人民法院!啊掇k法》是1994年頒布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已日顯粗糙,我們也希望能盡快對它進行完善,使之更明確,更便于操作!

民歌版權保護不容忽視的重大課題

  專家們認為,《小河淌水》的權屬尷尬充分暴露了民歌在權屬爭議上遭遇的更大尷尬:隨著著作權意識的不斷加強、文化軟實力的國際化較量,民間藝術形態(tài)的保護將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課題。
  宋笛認為,《小河淌水》權屬之爭之所以一波三折,是因為它被普遍認定的民歌屬性給確權制造了很大麻煩。通常,長期形成的民間藝術被認定為公共符號系統(tǒng),我國對其“權屬”的保護幾乎處于空白。如果進行藝術加工和再創(chuàng)造,那民間藝術形態(tài)就可以作為知識產權加以考量。除了《小河淌水》,近年來因王洛賓引起的新疆民歌權屬糾紛、烏蘇里船歌權屬糾紛莫不如此。
  困惑在于,這到底是民歌還是創(chuàng)作?歷經半個世紀的滄桑,證據的缺少、遺失自然會給歌曲的“身份確認”帶來很大麻煩。而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也經歷了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相關意識1997年以前還相當滯后。如果眼下能及時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引起足夠重視,就可杜絕和平息眾多糾紛與爭議。
  宋笛比較贊成高曉光的態(tài)度:先還原歷史!啊缎『犹仕繁緛砭褪窃颇厦窀,如果我們早就對民歌進行保護,也就不會出現(xiàn)一部分人與民歌爭權的尷尬了。只有向民歌‘回歸’,‘東方小夜曲’才能流得更寬、更遠。”
  云南省版權局負責人強調,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民間文化形態(tài)將會出現(xiàn)越來越多的權屬申請,“只要申請人能拿出充分的證據,我們就可以進行登記確權。這也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他認為,民族民間文化資源是中國文化崛起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保護不力,將會給參與國際角逐的“軟實力”帶來極大傷害。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法規(guī),積極應對,讓更多的人受益。
  眼下,優(yōu)美的《小河淌水》何去何從?此案的進展有望推動中國的著作權保護向前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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