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今天我的案子最終調解了,但法院已經支持了我的訴訟請求,一卡通公司歸還我交的押金,同時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今天(2日)上午,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狀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調解結案。
去年3月,董正偉購買了北京一卡通公司發(fā)行的“北京城市交通一卡通”(以下簡稱一卡通),按照規(guī)定交了20元押金。今年2月某日,他在乘車時發(fā)現(xiàn)該卡不能讀取信息了。第二天,董正偉去一卡通服務網(wǎng)點要求換卡,網(wǎng)點服務人員認為卡已經被人為損壞,不能退換,于是將卡收回。幾天后,一卡通公司把卡和卡內剩余的錢款交給他,同時表示買卡時交的20元押金屬于一卡通的工本費,由于卡已經被損壞,因此不能退還。
“辦理的時候20元是押金,退卡的時候怎么變成了工本費了呢?”董正偉認為一卡通公司是在偷換概念。多次交涉無果后,他把北京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北京一卡通公司返還押金并賠償損失。
在董正偉案件結案之前的3月22日,同樣是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因認為購買一卡通收取押金20元違反相關規(guī)定、而且押金數(shù)額超過IC卡本身成本,北京市民肖均佑狀告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一審開庭。
在審理這兩起案件之前,去年11月,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曾經開庭審理過中國政法大學學生林斯微狀告北京一卡通公司收取20元押金違法一案。去年年底,法院一審駁回了林斯微的起訴。今年1月,林斯微提起上訴,目前此案尚未進行二審。
一卡通公司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董正偉在起訴狀中表示,自己以先付費的方式來消費一卡通公司所提供的客運服務,雙方形成了一般客運合同關系,一卡通公司在收取20元充值費后,還要收取押金,加重了他的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對方占用押金所帶來的利息已經構成不當?shù)美?
“按照有關規(guī)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币豢ㄍü镜拇砣苏f,該公司是自負盈虧的企業(yè),不享受政府補貼,發(fā)卡時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止有人重復領取卡片、防止人為丟棄或損害卡片、防止流動人口卡片逸出帶來的損失,從總體上控制發(fā)卡成本,保障企業(yè)持續(xù)經營和發(fā)展。
記者注意到,在這幾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北京一卡通公司反復強調,收取押金的行為得到了北京市發(fā)改委的批準,并且由于公交IC卡采用了含有高技術含量的芯片,使這個卡片具有非常強大的計算、儲藏功能,以及高度的安全性能,同時成本中還含有環(huán)保等方面的投入,“卡片的成本要高于20元”。
對此,這三起案件的原告都表示,收取高額押金明顯違反有關規(guī)定。1993年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guī)定》要求立即停止“利用職權和行業(yè)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等行為。原國家計劃委員會2001年頒布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實行政府審批的IC卡收費,其收費標準嚴格按照IC卡工本費核定”,“不單獨收費的IC卡,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要求補發(fā)的,可按照工本費向用戶收取費用!
今年3月22日,在肖先生狀告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的庭審中,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20元押金是政府確定的,沒有超過卡本身的成本,包含制作和發(fā)行費用,但并未包括硬件及網(wǎng)絡設備、應用軟件升級等費用,這些費用都是公司承擔的,也是押金的利息所不能彌補的,因此公司的財務報表仍為虧損狀態(tài)。
肖均佑稱,自己曾向專家咨詢得知,卡片的制作成本僅為1元,并且隨著發(fā)行量增加,制卡成本還會逐漸降低。他為此向法院申請調取制作IC卡全部成本資料。一卡通公司表示,制作IC卡成本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公司沒有義務提供。
去年林斯微的案件開庭后,引起了北京市民對于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的質疑!盁o可否認,一卡通的確比較方便,但這20元的押金,實際上和購卡費差不多,心里不舒服是肯定的。”北京市民史先生這樣說。
北京市發(fā)改委收費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在回答北京媒體的咨詢時曾經表示,這項收費確實是經過他們審批的。一卡通的所有權歸一卡通公司,所以用戶向一卡通公司交押金是合理的。但是,這位工作人員強調:“押金和成本不是一回事,不要將兩者混淆,押金只是一種抵押形式,與成本沒有什么關系。”
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德和認為,一卡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變相長期無償占有、使用廣大乘客的資金,這嚴重侵害了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押金也是一種擔保。根據(jù)公交一卡通的推行方式,這種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義務的風險。因為,乘客履行付款義務在先,公交公司履行運輸義務在后。從本質上講,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額,乘客就不是債務人而應該是債權人,公交公司才是債務人。因此,由債權人再向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此外,還有規(guī)定,如果一卡通損壞或丟失,公交公司拒絕退還持卡人押金。從這種規(guī)定來看,公交公司收取的“押金”應當屬于對“一卡通”本身成本價值的擔保。這種擔保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是該擔保又不符合交易習慣和法律上的公平原則。
一卡通公司是否在“靠卡吃卡”
記者注意到,幾乎和林斯微與北京一卡通公司對簿公堂同時,上海、鄭州等地公交IC卡押金沉淀的巨額利息也被媒體披露。公眾紛紛質疑:收取遠高于成本的押金生息牟利,不就是變相亂收費嗎?在上訴狀中,林斯微特別提出了一卡通押金所產生的利息使用問題。林斯微認為,一卡通的儲值功能是無息的,據(jù)北京市官方公布的消息,首次發(fā)卡500萬張,按每卡20元計算,總數(shù)就是1億元。扣除成本,北京一卡通用戶被無償占用的資金也相當可觀。
從發(fā)生爭議的幾個城市來看,北京的公交IC卡收20元押金,上海和鄭州收30元。據(jù)測算,目前上海市場流通的公交一卡通1500多萬張,扣除成本,沉淀的資金超過了3億元。按現(xiàn)行利率計算,年利息達1000多萬元,再加上用戶向卡內充值的金額,數(shù)值更為可觀。而且如果消費者丟失或損壞了IC卡,押金就變成了“賠償金”。另外,押金沉淀的資金及利息的流向和用途也令人生疑。
在上海公交卡公司的網(wǎng)站上,有這樣一段話:“目前交通卡成本全部由我公司承擔,消費者買卡時支付的僅是30元押金。當消費者不想再使用此卡時或當卡內余額低于10元而卡完好無損時,公司一律收回,并歸還消費者買卡時支付的30元押金,不收取折舊費,不收取使用費;而對消費者來說,每張卡只是損失每年0.54元的利息。”
針對“一卡通”押金風波,去年年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fā)表聲明說,鑒于制卡成本、資源控制等原因,公交卡公司收取押金有其合理性,但是要說明收取押金的理由是什么,這筆押金的用途是什么。因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情權。
記者近日采訪的幾位從事公益訴訟的律師則認為,對于公交企業(yè)的這種“圈錢”行為,政府部門是有一定責任的,因為肩負審查監(jiān)督職責的政府部門輕而易舉地給企業(yè)的“圈錢”方案加蓋了“印章”,給“霸王條款”一塊合法的擋箭牌。
記者走訪的一些業(yè)內人士和專家表示,事實上,“一卡通”押金事件違反的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違反了《價格法》。我國《價格法》第23條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公交“一卡通”的押金問題,折射出公共服務產品中頗具代表性的問題:壟斷企業(yè)定價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沒有監(jiān)督,一般都由決策部門說了算;相關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維權缺乏保障。本報北京4月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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