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重在要約收購的截止日發(fā)布公告稱,截至4月3日,公司實際控制人中國機械工業(yè)集團(簡稱國機集團)預受要約的股東為12759戶,預受要約股份數(shù)量合計11259萬股。因預受要約股份數(shù)量不足1.71億股,國機集團發(fā)起的要約收購自此不生效。這意味著,由*ST二重率先嘗試的中國首單主動退市模式案例正式宣告失敗。
這無疑是一個多輸?shù)慕Y(jié)局。因為根據(jù)主動退市制度的規(guī)定: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而強制退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間隔期屆滿后,可以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ST二重主動退市案流產(chǎn),意味著該公司在退市之后將失去隨時選擇重新上市的機會。
而對投資者來說,在接受要約收購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很快拿到國機集團的要約收購款,即2.59元/股的要約收購價格,且這個價格較停牌前*ST二重的市價高出10%。在要約收購失敗的情況下,*ST二重將進入退市整理板,其股價面臨著進一步下跌的可能性。
這種多輸局面的出現(xiàn)幾乎是可以預料的。因為國機集團盡管打出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旗號,但實際上,這次要約收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損害是明顯的。因為要約收購的價格只有2.59元/股,遠遠低于2010年IPO時的發(fā)行價8.50元/股。這也是中小投資者拒絕國機集團要約收購的最主要原因。
應該說,*ST二重中小投資者所進行的這種無聲的維權(quán)行為是值得肯定的。它為未來擬選擇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就是務必要切實保護投資者權(quán)益。更重要的是,主動退市制度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尤其要體現(xiàn)出對中小投資者權(quán)益的保護。比如大股東或其他收購方的要約收購價格,最好不低于該股票的發(fā)行成本。如果上市公司高價發(fā)行而低價收購,這本身就是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種制度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