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 12月12日,某超市在某大型廣場舉辦“雙十二低價風暴”活動,現(xiàn)場發(fā)放禮品并贈送無任何使用限制的現(xiàn)金券。當時現(xiàn)場聚集了很多人,大家哄搶禮品和現(xiàn)金券,現(xiàn)場一片混亂,包括徐女士在內的好幾個老年人被擠倒摔傷。事后,徐女士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5萬余元,F(xiàn)在徐女士已經(jīng)治療終結,但由于并不清楚是誰將她擠倒的,所以沒有辦法進行索賠,徐女士該怎么辦? 【分析】 首先,必須弄清楚誰具有賠償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從事件反映的情況來看,“雙十二低價風暴”活動的組織者是某超市,該超市當然具有采取相關措施,保障參與者安全的義務,但該超市并未履行該義務,致使徐女士受傷,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必須弄清賠償哪些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16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22條又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鑒于徐女士的實際情況,她除可以向超市主張已支出的醫(yī)療費外,還可以主張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另外,如果徐女士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的話,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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