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jiān)會日前發(fā)布的關于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強制退市的制度構思,一個上市公司只要被證實出現(xiàn)重大違法事件,即啟動退市機制。相比于以往退市只針對財務指標持續(xù)惡化的部分公司,這是制度設計上的一大進步。
在以往揭露出的一些業(yè)績造假案例中,對造假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高管,甚至為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師、律師等都可受到嚴厲懲處,嚴重的甚至會移交司法機關。但是,通過造假混進市場的那些公司卻繼續(xù)留在市場上,少量的在幾年后由于財務指標惡化而不得不退市,更多的卻通過資產(chǎn)重組“咸魚翻生”。公司高管因造假而終身禁入市場,但他們制造出來的假貨卻可以長期在市場上招搖,這種現(xiàn)實形成了對證券執(zhí)法的莫大諷刺,也使市場出現(xiàn)了對劣質(zhì)公司的惡性炒作。此次證監(jiān)會出臺的新退市規(guī)定將造假公司“掃地出門”,無疑可以起到改變這種市場風氣的積極作用。
造假公司之所以能夠留在市場上,一個現(xiàn)實的問題是它們的股票已經(jīng)分散到了社會上的投資者手中,退市將使他們的這部分股票成為廢紙,對他們的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在此次新退市制度制訂之前,我國司法機關已經(jīng)對投資者索賠打開了大門,但是由于我國沒有集團訴訟的法律制度,每一個投資者都必須起訴才能獲得索賠資格,而對于大量小額投資者來說,由于其持股量低,損失的金額并不是很大,提起訴訟則將陷入訴累之中,故而放棄訴訟的大有人在。這樣一來,就給造假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機,它們?nèi)匀豢梢詫⑼ㄟ^造假而得到的部分資金轉為己有。
因此,在設置強制退市制度的同時,為強制退市設置賠償機制是必須的,這種賠償可以不必以投資者的起訴為前提條件,而是在強制退市機制啟動的同時,賠償機制自然形成,除了對造假負有直接責任的控股股東,每一個投資者,不論大中小,也不論是機構還是散戶,只要因為購買了這個造假公司的股票并且產(chǎn)生了實際損失,其獲得賠償?shù)馁Y格就自然形成,F(xiàn)在每一筆股票交易都通過電子系統(tǒng)生成,因此這在技術上并不難做到,只要開發(fā)出相應的軟件就行了。讓剛性的賠償為強制退市“保駕護航”,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就可大幅度降低,強制退市也可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