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其標志就是改革突破了過去的局部性、單一性與試探性,在總結過去35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定調“全面深化、整體推進”。確定這樣的基本思路,不僅肯定了過去的成功經驗,也昭示了未來的改革重任。由此,我們可以大膽設想證券市場的美好未來。
證券市場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其20多年來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市場規(guī)模不斷擴大,交易品種逐漸豐富,融資數量持續(xù)攀升,法律法規(guī)日趨完善。但是,這個市場的頑癥與痼疾也并不鮮見。我們可以形象地用兩句話來概括目前的證券市場:飛得很高,但并不長遠;長得很大,但并不健壯。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窘態(tài),原因也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大環(huán)境的制約,證券市場不可能單兵突進;另一方面,受自身“發(fā)育不全”的束縛,利益矛盾、規(guī)則沖突阻礙了市場化的實行與深化。
眾所周知,決定證券市場前途的基礎性因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質量;一是健全有效的法治。從公司方面來看,相對于證券市場,企業(yè)的屬性是先天性與外生性的,它不取決于證券市場,而是由經濟體制與企業(yè)體制的基本屬性所決定,但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根本性與決定性的。因此,打造一個高效的證券市場,必須依賴其機制體制與市場經濟相吻合的上市公司。否則,證券市場就有可能成為建在沙灘上的大廈。從法治方面來看,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是立國之本,但它與國家基本的治理體制息息相關,立法的完善與執(zhí)法的嚴肅事關基本游戲規(guī)則,不是證券市場可以內部解決的。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鞏固和深化市場化與法治化建設,不僅有利于建立與健全企業(yè)的利益機制與治理機制,造就“機制靈活、制約有力、積極進取”的上市公司,也有利于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法律的權威與法治的尊嚴。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與法治化才有一個堅實的基礎與融洽的環(huán)境,我們孜孜以求的“三公”才能落到實處。
證券市場要展翅高飛,必須有強健的雙翼——優(yōu)質的公司與完善的法治。而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徑既有助于雙翼的發(fā)育,也指引著證券市場努力的方向,由此產生的積極影響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