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到目前為止,歐洲、日本長期經濟危機最有意思的方面是還都沒有發(fā)生嚴重的社會沖突。雖然工人罷工、群眾游行、民眾對政治領袖的憤怒越來越強烈,但抗議活動基本都采用和平的方式。 盡管上述情況可能改變,但社會的穩(wěn)定必須歸功于選舉(“把無賴丟出去”是發(fā)泄民憤的一種非暴力方式)、靈活的立法和有效的司法制度。當發(fā)達國家面臨逆境時,上述制度成功地調解了政治沖突。 由此表明,發(fā)展速度慢的主要原因或許是貧窮國家缺少應對困境的制度。經濟增長掩蓋了社會階層間的矛盾,但潛在的社會緊張情緒往往在經濟低迷時期激化或者暴露。 為什么共患難比共富貴難度更大?這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也許應該從人類心理中尋找答案。如果消費是一種習慣,那么收入損失就很難承受,人們因此可能想竭力避免,而境況較好時爭取額外收益則顯得沒那么重要。此外,因為沖突可能破壞發(fā)展機會,增長勢頭強勁時人們會覺得損失難以承受。 不管沖突為什么在經濟不景氣時尤為突出,社會以何種方式應對取決于沖突管理制度的能力和質量。牛津大學經濟學家保羅?科利爾已經證明,多年增長疲軟在窮國往往成為內戰(zhàn)的先兆。即使在和平確立后,這些國家再次陷入沖突的可能性也非常高。 這些國家往往沖突管理制度薄弱,表現(xiàn)在執(zhí)法不嚴、無法堅決執(zhí)行民主原則以及缺乏對政府的有效制衡。同樣,美國哈佛大學的丹尼?羅德里克研究發(fā)現(xiàn),1975年后增長大幅下降的國家的共同問題是社會分裂和沖突管理制度不健全。 機制運行順暢的社會將貧困的負擔用可以預期的方式進行分配。比方說,身處逆境的民眾可以依傍明確的社會安全網絡——比如最低限度的失業(yè)保障。近年來,美國聯(lián)邦及州立法機構隨著失業(yè)狀況的持續(xù),允許在更長一段時期內領取失業(yè)救助。 同樣,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依賴可靠的破產程序來確定相對的損失份額。 那么,有沒有可靠有效立法或法律制度的國家能否更好地預防經濟衰退? 一種方法是執(zhí)行有限依賴法律制度的解決之道。比方說,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勞動合同實際禁止雇主解雇工人。這被視為低效之舉,因為企業(yè)在變化的商業(yè)環(huán)境中無法及時調整。 改革絕非易事。受保護工人沒有理由放棄他們的好處。此外,在尚未建成替代應急安全網和司法補償制度的情況下,撤掉剛性保護無疑會導致沖突。另外,有一些保護總比什么都沒有好。 發(fā)展中國家的可持續(xù)改革不僅需要改變僵化勞動法等具體舉措,還需要改革立法和司法等基本制度,以使其更適應民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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