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海股份的控股股東浙江眾禾投資被曝“一殼兩賣”,而前不久,圍繞ST宏盛真真假假借殼重組也在市場掀起波瀾,市場由于買殼賣殼引發(fā)諸多糾紛。筆者認為,應盡快取締借殼重組做法,關上借殼上市后門。 買殼賣殼、借殼重組、借殼上市可以說是A股市場最致命病毒,它破壞了市場最起碼游戲規(guī)則,是滋生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市場欺詐的溫床,損害了市場投資功能,讓市場墮入頻繁投機、萬劫不復深淵。同時,由于買殼賣殼導致的巨大利益沖突,也讓這個處于暗箱操作的領域產生無盡的法律糾紛,甚至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A股市場保留借殼重組做法,一個理由就是
“境外成熟市場對借殼上市均無禁止性規(guī)定”,但這其實是一種成見,最近幾年港交所等機構對借殼上市逐步嚴格控制規(guī)范。A股市場垃圾股可以隨便
“貍貓換太子式”借殼上市,與香港等地資本市場收緊借殼上市、加強借殼監(jiān)管的大趨勢背道而馳。 按照目前港交所
《證券上市規(guī)則》,并不允許企業(yè)隨便通過借殼后門上市。《證券上市規(guī)則》第14.06(6)條規(guī)定,上市發(fā)行人通過交易實現(xiàn)將收購資產上市的意圖并規(guī)避新申請人規(guī)定的行為定義為反收購行動,對擬進行此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fā)行人當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構成反收購行動,注入資產就必須當新上市公司處理,將要通過等同IPO上市的審批程序。 該條款還對“反收購行動”作出具體定義,包括:(a)在進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同時發(fā)生或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b)在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24個月內取得控制權人進行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也就是說,若殼股注入資產使得殼股的控制權易手(注入方獲得30%以上股權),須按新公司上市的程序審批。若獲得控制權后要實施大規(guī)模資產注入、同時又想回避被當做新上市處理,資產注入就必須在獲得控制權24個月后進行。 近年來,在港交所的審核中,對借殼上市的實際限制遠超
《證券上市規(guī)則》中的規(guī)定。2010年,港交所刊登上市委員會或上市科的5宗處理個案,全部涉及“上市公司非常重大收購是否構成反收購行動”的判斷決策。通俗一點講,意圖借殼上市就構成反收購行動,就要按新上市處理,借殼上市已然不易。 如果A股市場向港交所看齊,所有意圖借殼上市就構成反收購行動,就要按新上市處理,那么,審核垃圾公司借殼重組的,就應該是IPO發(fā)審委,就要走IPO通道,根本不需在發(fā)審委下面再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委員會來單獨審核。而且,在目前IPO處于事實上暫停的情況下,如果借鑒港交所對借殼上市的規(guī)定,那么A股借殼上市案例自然也要在IPO大軍后面排隊,不享有任何優(yōu)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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