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實說,國內資本市場分紅整體水平還比較低,加之在分紅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發(fā)言權,導致很多中小投資者對分紅制度“不太感冒”。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股權集中度非常高,大股東對管理層的控制能力較強,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例子屢見不鮮。比如,有的公司多年不分紅,利用關聯(lián)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現(xiàn)金分紅政策上采取殺雞取卵的超額派現(xiàn)做法,影響了上市公司的長遠利益。對此,缺乏發(fā)言權的中小投資者往往能怒不能言。 火燒“鐵公雞”的政策,可謂好鋼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治理發(fā)言權上使使勁,或許能事半功倍。在這方面,筆者建議,一要建立股東類別表決機制,二要降低中小股東行使提案權的門檻。 股東類別表決機制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利益的方案,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必須經過不同種類股東代表分別審議并各自通過后才能生效。在A股市場,股東性質可以劃分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為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不同的股東在投資成本、投資目的、獲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東類別不同,在分紅政策的制定上實行股東類別投票機制,從而避免非流通股股東操縱分紅政策,侵害流通股股東利益。 至于降低中小股東行使提案權的門檻,可以借鑒美國市場的做法。美國規(guī)定:股東在提出提案時,必須持有該公司1%以上的具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場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票達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guī)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5%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能否將規(guī)定行使提案權股權集合比例從5%降至1%或者更低?這樣,當投資者對分紅方案不滿時,可以及時發(fā)出自己的聲音,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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