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拒或逾期未答復的,可向法院起訴,這是近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透露出的信息。
雖然只有13個條文,《規(guī)定》的出臺卻經(jīng)歷了近三年的醞釀,如同當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過程一樣,帶有激烈的利益博弈痕跡。即便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公民信息公開的訴求與政府部門利益的惰性之間的沖突,依然是建設陽光政府、透明政府道路上的“主旋律”。
在有限的行政立法推動下,政府信息公開迫切需要外在力量介入,司法乃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由于《條例》本身存在諸多模棱兩可之處,對于信息公開的范圍往往由行政部門自行解釋,實踐中司法機關因為各種原因,對于送上門的此類案件常有“燙手山芋”之感,有的甚至迫于行政壓力干脆不予受理。在此背景下出臺司法解釋,統(tǒng)一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規(guī)則和標準,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
從《規(guī)定》內(nèi)容看,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受案范圍,更突出了政府部門的舉證責任,其目的無疑是為遭受閉門羹的相對人提供暢快的司法救濟。但這一目的的最終實現(xiàn),有待于破解當初立法時遺留的難題——如何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如此才能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法律義務,并在義務未依法履行時及時給予司法監(jiān)督!兑(guī)定》明確了5類具體受理案件,這將對政府主動公開信息、對公民的申請直接回復產(chǎn)生積極影響。
但我也注意到,司法解釋在設定受案范圍時采取的是列舉式,其優(yōu)點是清晰明確、針對性強,缺點則是存在掛一漏萬的可能。當《規(guī)定》中的5類案件無法囊括所有情況時,那些尚未預料到的案件又該如何處理?這可能影響到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范圍,也易縮小司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監(jiān)督的廣度。
又比如,《規(guī)定》吸收公眾意見,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的“三安全一穩(wěn)定信息”和“過程信息”的分類,以是否涉密作為信息公開與否的判斷標準。現(xiàn)實中,一些政府部門就是動用“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解釋權,來應對公民知情權的訴求。刪除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助于避免擴大性的任意解釋。但對于如何判斷“是否涉密”,如何防止出現(xiàn)將三公消費定為秘密的現(xiàn)象,同樣需要仔細思量。
總之,司法要想為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濟,形成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倒逼效應,面臨的要害問題是如何打通受案范圍的瓶頸,當更多的案件進入司法審查,政府才會在陽光透明的征途上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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