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荷蘭拍”、“秒殺”、“團購”之后,一種名叫“搶投”的新型網上購物模式正悄然興起。它是指購物網店將一件商品分為若干“等份”,參與者出其中的一份錢便可獲得一個編號,當整件商品完全售出后,產生的“幸運編號”擁有者,就能用其投入的一份錢獲得該件商品。該“以小搏大”網購模式,的確既開拓了網店的賺錢渠道,豐富了網友的娛樂方式,也給部分網友帶來了實惠。但筆者卻要提醒網友務必應理性消費,不要因盲目追風導致你的權益雞飛蛋打。
【案例】
2011年6月1日,一家網店掛出“一元錢即可購買價值4000元名牌手機”的“搶投”消息,稱已將手機款分成4000份出售,花1元錢即可以買到1個號碼,當4000個號碼全部賣空后,隨機跳出號碼的擁有者就能獲得這部手機。李丹先后參與10次“搶投”,發(fā)現(xiàn)結果幾乎被兩個人“包攬”,遂懷疑網店存在“暗箱操作”。
【點評】
“搶投”商品的最終歸屬,決定權在于時間。時間從第一個搶投者出價開始跳動,如果參與人數(shù)未達到商品的份數(shù),跳到最后一個出價者號碼后,再從第一個號開始跳動。當最后一個參與人完成搶投后,時間停止跳動,這時計時器累計跳動時間所對應的編號,即是“幸運交易編號”。因此,不僅是李丹,實際上還有相當一部分網友也認為當商品即將達到目標參與人數(shù)時,可以通過時間跳動計算出大概的幸運號碼,從而有了人為操作的空間,通過使用控制軟件讓自己人中簽。由于這一系列過程均為網店所把握,網友根本無法獲得證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惫示W友雖常常對結果心存懷疑,但也只能干瞪眼。
【案例】
2011年6月5日,一家網店宣稱對一款價值4500元的數(shù)碼相機,按每份1元錢的價格進行“搶投”。對該款相機心儀已久的饒虹,為增加中簽概率,一下子購買了500份?烧麄網友的購買數(shù)量達到3000余份后,由于長時間無人問津,網店便宣布停止“搶投”,但卻以事先已聲明概不退款為由,拒絕退給饒虹任何費用。
【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北景妇W店只管收錢、而不管退款的聲明,無疑屬于剝奪網友主要權利、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因而雖然聲明在先,但對饒虹并沒有法律約束力,饒虹完全有權要求網店退款。問題在于,如果網店我行我素,而又無法通過消費者協(xié)會等機構解決,饒虹就只能提起訴訟,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奔答埡缰荒芟蚓W店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由此必然要花費交通、住宿、誤工等等。于是乎饒虹即使能夠勝訴并獲得500元款項,結果也只能是得不償失。
【案例】
2011年6月10日,熱衷網上購物的網民徐靚,看到一家網店將一款價值3萬元的攝像機用于“搶投”,每份價款僅為1元。遂花10元錢買了10份碰碰運氣。事有湊巧,徐靚得到了“幸運號”?尚祆n事后左等右等就是沒有看到攝像機。在徐靚的一再追要下,網店拋出了撒賴的殺手锏:不給,因為彼此的合同違法。
【點評】
一方面,從本質上說,“搶投”屬于一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谑龡l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本案的獎勵金額高達3萬元,已大大超過法定限額。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币舱驗楸景妇W店與徐靚“搶投”合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決定了該合同從行為開始時起就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決定了徐靚雖已有幸中簽卻不能獲得攝像機,決定了網店可以對徐靚“撒賴”。但這并不意味著網店可以不受任何制裁,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睘榇耍W友遭遇這種情況時,千萬別忘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