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堅決制止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監(jiān)察部、農業(yè)部、法制辦等六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重點督察,督察落實結果并及時予以通報。 地方政府自查、國務院督查,是遏制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一種有效手段,但能否從根本上起到作用,是令人擔心和懷疑的。在法治社會,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既要靠人民群眾自己,也要靠公平、公正的司法。但在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大多數(shù)事件中,被拆遷一方是處于“弱勢地位”的,要靠弱勢群體自己舉證維護權益,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因此,不妨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來遏制違法強拆、暴力拆遷行為的發(fā)生。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被拆遷人)可就某種事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拆遷方)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舉證責任倒置一方面可以較好地保護弱者的權益,促進法律公平;另一方面,也使得維權更有效率,更加節(jié)省舉證成本。 舉證責任倒置和責任追究首先得針對政府,針對官員,然后才是拆遷公司、開發(fā)商。在以往的違法強拆、暴力拆遷事件中,我們要么看不到對行為人的查處,要么看到的是一兩個人全攬責任,其他人依然無事。在這種背景下,無論是自查,還是約談、督查,要想真正杜絕違法強拆、暴力拆遷,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違法強拆、暴力拆遷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其一是可以促使拆遷方采取一些積極的措施,保全沒有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證據(jù),比如征地拆遷決定、補償方案的群眾意見是否有簽字畫押、拆遷的全過程是否有錄音錄像記錄等;其二是,為了理清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責任,也必將促使政府加快從拆遷的主體中退出,完善配套制度,使中央政策落地,強化拆遷方內部的互相監(jiān)督,在類似事件發(fā)生后,迅速找出真正的責任人;其三是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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