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時某因被指控8個月偷逃368萬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費,而被平頂山中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判決生效后又峰回路轉,其弟供述,時某是替其頂罪,法院決定重審此案。1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對該案中主管院長、庭長和主審法官等相關責任人就審查不細、把關不嚴進行問責。 從去年對趙作海錯案啟動再審程序,到此次的司法問責,河南高院的及時糾錯,不僅表明法院有勇氣直面自己體系內的問題,也讓我們認識到,盡管司法領域各司其職,盡管問題的出現(xiàn)原因很多,但如果每個部門都能守土有責,都能踐行“群眾路線”,擺脫利益羈絆、維護公平正義,不僅可以增強司法的公信力,也會讓更多的人信任法律、選擇法律。 當然也應看到,審判階段出現(xiàn)的問題,許多時候根源未必在審判本身。審判只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處于問題解決的下游。社會層面遺留的問題夾雜著法律層面上的困境,傳導到了作為神經末梢的案件審判上。當社會糾紛中產生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時疏導,累積下來的包袱有可能像“最后一根稻草”,成為司法難以承受之重。即使退縮到刑事訴訟領域內討論,我們同樣可以發(fā)現(xiàn)在案件的審查判斷上仍未脫離“接力棒”模式的老毛病。除非有重大證據變化,否則后一訴訟階段都是對前一階段的確認和配合,糾錯功能難以發(fā)揮。一旦偵查或審查起訴存在問題,錯誤地立案或起訴,考慮到未決羈押可能帶來的國家賠償問題,法院只能被動地作出有罪甚至罪重的認定。 偷逃過路費案的離奇判決,挑戰(zhàn)了人們的日常性判斷,稀釋了社會對法院裁判的認同度。如何讓審判溝通社情民意?就現(xiàn)行制度而言,檢察院有人民監(jiān)督員,法院有人民陪審員,實際上都能在溝通民意的基礎上促進司法機關公正辦案。只是,人民陪審員“陪襯化”現(xiàn)象,使他們并不能像制度預設那樣參與重大案件的決策,而不參加庭審過程的庭長、主管院長等審委會成員卻有實質上的決定權。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范圍,也只限于檢察院自偵的職務犯罪案件,而不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其實,此類可能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爭議的案件,恰恰最需要有隨機選取的普通民眾以自由、誠實和秉承良知的參與,并發(fā)揮其在合議中對案件的影響力,同時監(jiān)督法官的審判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曾指出,“只有堅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會有無限的生機活力;反之,偏離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會陷入困境和險途!弊鳛樯鐣摹皽y震器”,司法的敏感神經能感受到許多社會問題的癥結,因此也可以讓更多的民眾參與司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質量,不斷豐富人民群眾感受司法的方式,正義的實現(xiàn)就會更加直觀,法治的前景也會多一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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