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年僅13歲的少年私自在蘇寧電器花2600元買了一臺MP4,其母宋女士發(fā)現(xiàn)后,以孩子的名義將蘇寧電器告上法庭。北京市豐臺法院日前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蘇寧電器返給小明2600元的MP4價款。
據(jù)法院介紹,2007年4月,這位13歲少年未經(jīng)母親同意,到蘇寧電器青塔店買了一臺價值2600元的MP4。此后,宋女士帶兒子到蘇寧電器協(xié)商解決退貨,但遭到拒絕。
宋女士認為,蘇寧電器作為知名的電器銷售商不僅不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本著誠信的態(tài)度面對消費者,甚至不顧道義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達到自己的獲利目的,這種行為令人難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撤銷買賣合同并退款。
蘇寧電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宋女士以孩子為未成年人為由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且孩子的監(jiān)護人也未盡監(jiān)護責任,應承擔全部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孩子在購買MP4時,年僅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從孩子所購MP4價值來看,屬數(shù)額較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孩子在購買時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購買行為應為無效,當事人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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