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8日電
上海市民馬先生購買了一套正版的“金山詞霸”軟件,回家后才發(fā)現軟件只限于一臺電腦使用,軟件外包裝上卻沒有任何說明。馬先生為此將軟件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貨并索賠經濟損失一元。近日,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由于工作需要,馬先生平時要大量瀏覽外文資料。為此,他決定在自己的臺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上分別安裝翻譯軟件。2007年5月,馬先生向上海連邦軟件公司購買了一套“金山詞霸”2007版軟件。當他回家拆開包裝閱讀用戶手冊時,才發(fā)現用戶手冊中有一條軟件開發(fā)商的“授權說明”,即軟件只能在一臺計算機上使用,一旦用戶開始安裝,即表示接受這一條款。為此,馬先生立即致電軟件開發(fā)商,獲知如果在超出一臺電腦上使用,軟件可能出錯。 此后,馬先生仔細查看了所購軟件的外包裝,發(fā)現外包裝上并未印有這一“授權說明”,用戶只有打開包裝、翻看包裝盒內的說明手冊才能看到。原本要在兩臺電腦上使用軟件的馬先生不得不放棄了安裝,并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銷售商承擔退貨責任,并賠償其交通費、查檔費損失共計人民幣一元。 連邦軟件公司辯稱,自己銷售的是正版軟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而且,電腦軟件僅許可在一臺電腦上使用屬于常識,一般情況下無需特別說明,只有允許在多臺電腦上安裝使用的情況下才會注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計算機軟件存在只許可在一臺計算機上安裝使用和允許在多臺計算機上安裝使用的區(qū)分,上述區(qū)分涉及對消費者使用產品的限制,屬于銷售者應預先告知的產品信息。因此,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有義務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其所購商品的基本信息。而在本案中,銷售商未在外包裝上注明授權條款,亦未在銷售時告知,致使原告馬先生在購買時產生誤解。為此,銷售商應依法承擔退貨責任,并賠償原告相應的合理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