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律師法》。根據該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司法機關批準,只要有“三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所證明、當事人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多年來,受傳統(tǒng)司法理念影響,一些檢察、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律師存有戒心,導致律師在執(zhí)業(yè)中“會見難、取證難、閱卷難”。如今年4月,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理由是遼寧省公安廳侵害了他的會見權。2006年4月,周澤受委托,為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擔任其辯護律師。然而,從嫌疑人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直至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周澤在近一年的時間里往返沈陽數次,終無法得見當事人。 現(xiàn)在,修訂后的《律師法》在這方面進行了突破,明確保障律師會見權,并比刑訴法先行一步,從而使司法機關以及律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更能明確了解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體現(xiàn)了正確的刑事訴訟價值理念。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有多么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最終被證明無罪,他們都有在“第一時間”聘請律師并從律師那里獲得法律服務的法定權利。而在法庭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律師也要竭盡全力依法反駁原告方對他的指控,為他尋找無罪或應當從輕的證據。保障律師會見權就是進一步保障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維護犯罪嫌疑人應有的訴訟權利,而保障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應有的訴訟權利,是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成熟的標志,是程序公正的具體體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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