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一房二賣”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判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買房人受法律保護。 1993年2月,洪先生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洪先生以170萬元的價格購買位于福州市鼓樓區(qū)的一商場鋪位,房產證由開發(fā)商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核發(fā)。訂立合同后,洪先生繳清了購房款,而開發(fā)商一直未交房,也不履行代辦產權證義務。 1995年7月,該開發(fā)商又與李女士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將洪先生已購買的房屋以133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女士。李女士繳清購房款后,開發(fā)商出具商品房專用發(fā)票。2001年7月,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給李女士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fā)商向李女士交房后,李女士將該商鋪出租。 2002年5月,洪先生以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被告,李女士為第三人向福州鼓樓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房地產管理局已發(fā)給李女士的房屋產權證。同年9月,鼓樓區(qū)法院作出判決:由于開發(fā)商未進行產權初始登記,撤銷已頒發(fā)給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權證》。 2005年4月,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洪先生辦理該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11月,洪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返還占用的商鋪。 福州市中級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對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fā)證制度,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李女士辦理的產權證因存在瑕疵而被法院判決撤銷,洪先生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其對訟爭商鋪享有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法院最后判決:李女士返還商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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