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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6 記者:汪林義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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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溫州電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購銷某品牌啤酒時,先后收取啤酒供應商5.8萬元的“進場費”。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維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對該酒店收取“進場費”屬商業(yè)賄賂的判決。
2004年12月,瑞安市一酒水供應商為推銷某品牌啤酒,以“專場費”的名義給付珍味樓酒店2.9萬元,2005年3月又以“進場費”的名義給付珍味樓酒店2.9萬元。瑞安市工商局認定珍味樓酒店在商品購銷過程中收受酒水供應商的賄賂,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8萬元,并罰款1.7萬元。
珍味樓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珍味樓酒店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溫州市中院認為,涉案的啤酒供應商為了銷售商品,向珍味樓酒店支付正常價款以外的款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的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商業(yè)賄賂的構成要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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