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他人在異地盜刷,被盜的存款誰來買單?近日,漢江中院對3起同類案件分別作出終審判決,仙桃市郵政儲蓄銀行因未建立安全的監(jiān)控體系,存在安全隱患,被判買單,共賠償3儲戶12萬余元。
2010年6月24日至25日,仙桃人胡某等人的儲蓄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武漢二橋郵政儲蓄所的ATM柜員機上盜取、盜轉(zhuǎn)。胡某等人發(fā)現(xiàn)后,立即向仙桃警方報案,警方立案偵查后,至今未能抓獲嫌疑人,存款大多數(shù)未追回。
胡某、王某、徐某因與仙桃郵儲銀行協(xié)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仙桃郵儲銀行賠償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郵儲銀行支付胡某、王某、徐某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12萬余元。郵儲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漢江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從胡某等人提供的郵政儲蓄卡、儲蓄卡存款支取明細表及警方調(diào)取的報案記錄、監(jiān)控攝像資料等,足以認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盜取的事實。
郵儲銀行認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遺失儲蓄卡的行為,也可能是儲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仙桃郵儲銀行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