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送審的四川突發(fā)事件應對辦法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10月6日《成都晚報》)
應對突發(fā)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這本就是《物權法》等法律早就規(guī)定的事,可當四川“重提”的時候,依然讓公眾感到很是恐懼。
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應對突發(fā)事件時卻可以征用,這是以大局為重,是舍小家為大家,本無可厚非。公眾之所以心懷恐懼,在筆者看來,無非是有兩個原因。
其一,我們的私有財產并沒有真正做到神圣不可侵犯,這種事情在政府、開發(fā)商征地、拆遷上出現(xiàn)的最多。
一句話耳熟能詳,“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然而,公民的“身體”卻依然阻擋不住強遷的腳步。即便是公民用跳樓、自焚來與強拆對抗,結局依然是“慘敗”。一邊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并沒有得到“神圣保護”,一邊卻又在法律上規(guī)定可以征用個人財產。公眾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會不會成強拆的“擋箭牌”。如果何謂“突發(fā)事件”由政府說了算,卻沒有得到事前的“細化”;如果“必要”的解釋權在政府,則公民的私有財產完全沒有安全可言。只要他們說一句“必要”,那公民的私有財產說沒就沒了。
其二,被征用之后,怎么補償卻沒有詳細說明。按照什么原則補償,按怎樣的比例補償,根本就沒有詳細注明。語焉不詳,當然對征用者有益處,可是對于公民來說,卻充滿了不安。誰知道什么時候歸還,誰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拿到補償?當一切都是未知數(shù)時,公民如何能夠心平如鏡似的面對“必要時可征用個人財產”?如何不擔心“可征用個人財產”不被開發(fā)商所利用?
“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是我黨我軍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可許多網友卻將這句話加了一個逗號,變成了“不,拿群眾一針一線”,雖然這只是戲謔之語,然而,當權利沒有被尊重,當自己的權益被懸空的時候,我們的“安全”就無處安放。
“可征用個人財產”最怕的是被用在強拆上。因此,對于“必要時可征用個人財產”和“突發(fā)事件”都要進一步的細化,并且事先征求公民的意見,要有民意的充分表達程序。
“可征用個人財產”為何讓我們如此恐懼?真的是我們多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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