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知識產權發(fā)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
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 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huán)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并沒有發(fā)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當然,公權的滲入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fā)展需要。 2.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于完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經過一個世紀的發(fā)展,已日臻完備。國際公約確立的一些原則不斷為各國國內法所吸收,推動了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化的進程,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則發(fā)展的:第一,注重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接軌,逐步使中國的知識產權符合國際公約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準則;第二,以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獨立保護為原則;第三,在遵守國際公約保護基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于完備還表現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數量增多,參加國增多,保護水平提高以及國際保護組織日益健全。 3.
地區(qū)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在加強 當代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基于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密切的經濟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區(qū)性的經濟集團,建立了一些地區(qū)性的知識產權組織,如歐洲專利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安第斯組織等。 4.
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存在矛盾與沖突 知識產權的發(fā)展狀況和一個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文化發(fā)展水平密切相關,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相比,在經濟實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實質”上的不平等。 美國與一些發(fā)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的摩擦較多,這是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戰(zhàn)略和對外貿易政策的結果。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美國1988年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通過,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問題之一,為保護美國的知識產品創(chuàng)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準和要求保護其在他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該條款規(guī)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并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美國將采取報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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