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對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以及“雙薪制”、華僑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等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的口徑進行了統(tǒng)一。
通知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
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通知指出,1994年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指出,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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