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到10日晨,寧波市數(shù)十位儲戶的銀行卡資金失竊——罪犯復制銀行卡后竊取卡內資金共計數(shù)十萬元,涉及農行、中行等5家銀行。銀行方面拒絕賠償,稱將“積極配合警方積極破案,爭取早日為儲戶挽回損失”。(據(jù)《錢江晚報》) 儲戶的銀行卡被復制、卡內資金被盜取,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但“持卡人應向罪犯追索損失”成了銀行免責的理由,儲戶往往只能自認倒霉——真的應該如此嗎?2007年12月,南京儲戶王永在中國銀行ATM機上取款時,其銀行卡卡號及密碼被罪犯湯某利用自裝設備竊取,湯某復制銀行卡后竊取卡內資金46萬余元。王永向銀行索賠無果,遂將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11月,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裁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對此判決,中行南京河西支行沒有提起上訴。 《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北U蟽翥y行卡內資金安全,是銀行的法律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鼓樓區(qū)法院正是根據(jù)這一條款判決銀行敗訴。 罪犯能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復制銀行卡,說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太容易被復制;說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說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讓罪犯很容易安裝作案設備。ATM機是銀行服務柜臺的延伸,應該承擔保證ATM使用安全的責任。南京市王永及寧波市數(shù)十位儲戶的銀行卡資金失竊,并非緣于個人疏忽,他們在ATM機上正常取款,沒有任何過失。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其實是存在銀行里而非存在卡里(銀行卡只是存款憑證),銀行卡內資金失竊,是罪犯竊取了銀行的錢,侵害了銀行的財產(chǎn)權,而非直接侵害儲戶的財產(chǎn)權。因此,應由銀行向罪犯追索損失,而儲戶所受的損失應直接向銀行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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