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治酒后駕車頑癥,江蘇省公安廳廳長孫文德簽發(fā)緊急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從重查處酒后駕車違法行為,對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酒后駕車的,一律納入企事業(yè)單位誠信不良記錄。(據《揚子晚報》)
乍一看來,整治酒后駕車頑癥,把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酒后駕車行為與企事業(yè)單位誠信記錄掛起鉤來的措施,的確不可謂力度不大。企事業(yè)單位一旦有了不良誠信記錄,甚至連貸款都貸不到,這無疑會給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運營帶來相當的不便和阻力,負責人們也該對“醉駕”行為有所收斂才是。
不過,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究竟是否“酒后駕車”的主力軍,恐怕還需商榷。在很多報道中,政府機關的公務員與辦事人員酒后駕車的現象也不在少數,是否也該公務員“醉駕”,政府機關“連坐”呢?
此外,即便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的確是“醉酒駕車”的元兇,但是,負責人犯事兒,卻讓企業(yè)“連坐”的做法,恐怕也未必恰當。企業(yè)并非僅是負責人的企業(yè),而同樣也是全體員工的企業(yè),更是全體股東的企業(yè),僅僅因為負責人的“醉駕”行為,卻讓整個企業(yè)付出“不良誠信”的代價,并進而影響到全體員工權利甚至是全體股東收益的話,“不醉駕”的無辜者要為“醉駕者”去買單,并非天經地義。
一言以蔽之,負責人“醉駕”,卻讓企事業(yè)單位去吃“醒酒藥”,無疑是典型的“張三生病、李四吃藥”,“醉駕”現象難以治愈不說,誤傷企業(yè)倒是在所難免?梢,真要整治“酒后駕車”行為,與其搞什么“連坐制”,倒不如讓責任人的責任更加明晰化來得藥對其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