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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葉建平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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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曾經(jīng)慨嘆自己的貪婪:天上飛的、地上爬的,還有什么我們不敢吃的?今天,我們卻要擔心自己的胃口:越是好看漂亮的東西,我們越是不敢放心地張開嘴! 這不,三聚氰胺的事情還沒消停,太湖之濱又來了“橡膠銀魚”,潔白透亮的外表據(jù)說是高濃度甲醛泡的;桂花之鄉(xiāng)蘇州光福鎮(zhèn)里,也出現(xiàn)了用硫磺熏蒸的金黃桂花,不知情的人買了后卻用來釀酒和做湯圓。這樣的事情聽多了,真不知道我們是該練出火眼金睛呢?還是該練出“辟谷”功? 相對于其他消費品而言,食品的安全性波及面更廣,社會影響力更大,把握和控制的難度也更大。其難就難在:該行業(yè)既有商家違法成本過低、百姓維權成本過高的社會普遍性,又有技術含量和準入門檻較低、游商比重大、監(jiān)管上難免粗放的行業(yè)特殊性。許多人一再強調(diào),商家必須加強行業(yè)自律,加快道德建設,完善行為規(guī)范。其實,如果沒有一種法律的威懾力,沒有能夠讓商家傾家蕩產(chǎn)的違法成本,這些行為都會因失去動力和壓力而停留在紙面上。也就是說,如果板子打得不重,所有的說教和承諾,都會在人性的陰暗面和經(jīng)濟人的本質(zhì)面前完全失效。 建立一種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和集團訴訟制度,是許多專家向食品等產(chǎn)業(yè)安全“亂世”祭出的兩部“重典”。甚至,當三鹿奶粉受害者的監(jiān)護人、廣州幼嬰張卓宇的父親向三鹿集團索賠90萬元而引起廣州法院高度重視時,社會輿論也普遍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在中國已不可逆轉(zhuǎn)。 但是,我們必須面對來自現(xiàn)實的阻力。一方面,根據(jù)2007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消費者獲得的最高賠償額只是商品的10倍——也就是,買一包奶粉,賠償金額最高也不過是幾百元錢。即使加上各種醫(yī)療和善后費用,對企業(yè)來說也是無關痛癢。特別是今后如果受害者出現(xiàn)后遺癥或新的并發(fā)癥,現(xiàn)有的法律也很難給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在碰到群體性案件時,許多群體訴訟還會被法院分割成若干個小案件來處理,因為我國現(xiàn)有的法院內(nèi)部考核體系,是以案件量來衡量和計算的。這與集團訴訟顯然是互相排斥的。特別是在法律還不完善、判案效率還不高、法律所受干擾因素仍然比較多的現(xiàn)實條件下,所有訴訟的結果既很難保證時效性,也很難保證公正性。因此,有人不主張建立這樣的制度,而傾向于由政府主導的非訴訟解決途徑。 我們認為,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既沒有充足的精力,也沒有充足的能力。何況,政府評判和解決問題,也要有法律依據(jù)和接受法律授權。所以,修一部亂世中的重典,磨一把剪亂麻的快刀,是當務之急。社會變革、經(jīng)濟起飛階段,魚龍混雜,物欲橫流,這是不可避免的。100年前的美國,也曾有過死耗子被扔進香腸攪拌機的現(xiàn)象,50年前的日本,也曾有過“森永砒霜奶粉”的事件。但是,美國從此有了《純凈食品與藥物法》,從此有了動輒上億、上百億美元的巨額商品賠償案,極大震懾了違法者;日本從此有了《食品添加物法定書》,從此有了延續(xù)35年、至今已累計支付410億日元的森永“救助金”,也極大警示了后來者。 所以,如果賭氣的話,我會這樣說:希望張卓宇們能夠勝訴,希望法院能向三鹿們開出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罰單。不為別的,只為給生命撐腰,給法律提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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