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09年12月31日從商務部網站獲悉,近日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fā)了《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的具體事項。 《通知》明確,符合《關于印發(f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至6000元調整到5000至18000元。其中,重、中、輕、微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分別調整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載客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至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時,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的日期。 《通知》要求,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fā)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商務主管、環(huán)保、財政部門應按有關程序進行確認,并依據新標準向車主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guī)定享受補貼的,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或車主補充相關材料后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也應由上述部門確認后補發(fā)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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