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在昨日的微講堂上,就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相關問題做了解答,并提醒個人投資者在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應注意價格波動、市場流動性、強行平倉、合約到期、行權失敗、交收違約等六種風險。
具體來看,證監(jiān)會指出,期權是具有杠桿性且較為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也較多,有時會出現(xiàn)價格大幅波動,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之一,同時,期權合約有認購、認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個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權價的合約,數(shù)量眾多。部分合約會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躍的問題,因此投資者在交易期權時需注意流動性風險。
關于強行平倉風險,證監(jiān)會表示,期權交易采用類似期貨的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收市后會按照合約結算價向期權義務方計算收取維持保證金,如果義務方保證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不足,就會被要求補交保證金,若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且未自行平倉,就會被強行平倉。
除上述情形外,投資者違規(guī)持倉超限時,如果未按規(guī)定自行平倉,也可能被強行平倉。
此外,還有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收違約風險等,其中,合約到期風險是指期權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權合約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當天,權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權的準備,義務方要做好被行權的準備,一旦過了到期日,即使是對投資者有利的期權合約,如果沒有行權就會作廢,不再有任何價值,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內也不再顯示已過期的合約持倉,因此,投資者需注意每個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對平倉或是否行權早做準備。
同時,針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監(jiān)會強調,在期權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境外市場的普遍做法。
證監(jiān)會表示,對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而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以避免投資者從事與之風險承受能力、專業(yè)知識、投資經歷不相匹配的交易,客觀上能夠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因此,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的平等交易權限,而是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措施,在股票期權交易試點初期,這項制度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