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法退市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對“重大違法”缺乏認定標準;二是對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的時間效力不明確;三是落實重大違法退市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需要配套制度。
“史上最嚴”退市新政《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已于11月16日開始實施,其中規(guī)定了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而重大違法包括欺詐發(fā)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11月17日,*ST傳媒發(fā)布公告稱,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公司立案稽查。這是首家在退市新政實施后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jiān)會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
重大違法退市制度對于完善股票市場的重要意義無須贅言。目前該制度在實施中還有需要完善提高的方面,相關規(guī)定還不夠細致,可能影響貫徹實施的效果。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對“重大違法”缺乏認定標準。比如按照《意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構成犯罪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肯定屬于“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但證監(jiān)會認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影響重大”也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那么何為“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影響重大”,沒有明確。假若*ST傳媒將來被認定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該如何認定?沒有認定標準,有關各方或難遵循,即使證監(jiān)會將某主體認定為重大違法,由于缺乏相應標準也可能產生法律爭議。
二是對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的時間效力不明確。多數觀點認為,重大違法退市制度“法不溯及既往”,但這個“既往”概念到底是什么?《意見》11月16日生效,是指市場主體11月16日之前的重大違法行為皆可赦免,還是可做其它解讀?事實上,按深交所上市規(guī)則,假若在11月16日之后某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似乎交易所就可對其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甚至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也就是說,交易所似乎是以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時間為準,來決定是否赦免市場主體的重大違法行為,11月16日后市場主體被認定重大違法,即使其行為是在今年11月16日之前發(fā)生,也將強制退市。因此,到底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該如何落實,需要盡快明確。
三是落實重大違法退市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需要配套制度。《意見》規(guī)定,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董監(jiān)高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證券法》等規(guī)定,賠償投資者損失;或者根據承諾,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但在現實中,既然重大違法公司將要被強制退市了,“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那么有關主體在履行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時,同樣可能不惜違法,不履行當初承諾,躲避相關責任。另外可能有的市場主體沒有能力賠償。
要破解這個難題,就不僅僅是要求有關主體做出承諾,而是要確保有關主體具備履行這些承諾的能力,同時在發(fā)生重大違法行為時能夠確保其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為此應該明確具體配套措施。比如,規(guī)定投資者可直接追究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蹲C券法》第69條和173條規(guī)定,保薦人、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而《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上市公司發(fā)生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重大違法行為,這其中不少時候中介機構難逃干系,投資者可向這些中介機構追究賠償責任;由于中介機構需要在市場持續(xù)經營,可能不得不履行或推動有關主體履行賠償責任。又比如,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可按《證監(jiān)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在重大違法有關主體可能轉移、隱匿涉案財產如資金、證券等情形下,盡快查封凍結有關主體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