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名男裝浙江太子龍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子龍)與安徽區(qū)域加盟商韓萬強因門店關閉所引發(fā)的糾紛仍未了結。
日前,韓萬強舉報太子龍涉嫌偷逃稅。韓萬強出示的舉報信顯示,太子龍在與加盟商合作過程中違背法律、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加盟商貨款匯入公司指定的私人賬戶。記者從浙江省紹興市國稅局和諸暨市國稅局稽查局證實,已立案受理該舉報,目前正在進一步核實當中。太子龍方面表示不存在偷逃稅。
私人賬戶引爭議
去年5月,太子龍加盟商韓萬強在加盟店合作半年后關閉,太子龍將韓萬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萬元違約金并賠償損失。今年1月12日,浙江省諸暨市法院一審判決韓萬強賠償太子龍11.66萬元等。
韓萬強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述,二審于3月24日開庭。
與此同時,韓萬強向記者提供了新的質疑材料。他出示的《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清單顯示,安徽區(qū)域加盟商的貨款匯入了太子龍公司指定的私人賬戶。
記者在太子龍與韓萬強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上看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一欄是空白的,只有乙方韓萬強的賬號。太子龍公司董秘陳紅江向記者稱,匯入的個人賬號是雙方認可的,因為打到誰那里都是不安全的,找了個第三方。
針對上述銀行賬戶交易清單,韓萬強對記者稱,這些都是太子龍為了證明上述關閉的加盟店的營業(yè)額而向法院出示的,但這些清單無意中透露出了這些私人賬戶。
對于韓萬強的舉報,浙江省諸暨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鄭雪斗向記者表示,該舉報已于去年10月份立案,目前正在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公司其他區(qū)域加盟商入賬狀況進行梳理。
從行政劃分上,諸暨隸屬于紹興市,對于上述案件,紹興市國稅局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稱,目前案件由諸暨市稽查局負責,但結果必須上報給紹興市國稅局。
對于舉報案件的處理期限,紹興市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周錳向記者稱,目前案件的處理期限,一般從舉報到最后結果反饋,期限快的有10天,也有30個工作日,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可以延期,一般為3個月。
從去年10月份至今,太子龍被舉報已經有半年。鄭雪斗解釋稱,這么長時間是因為該案跨區(qū)域,同時所涉及的業(yè)務量較大。
對于上述舉報,太子龍公司董秘陳紅江向記者表示,目前稅務部門在處理,不存在偷逃稅。
知名財會專家、用友公司首席會計學家、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馬靖昊向記者表示,是否涉及到偷逃稅要以票據為準,如果這些個人賬戶最后歸結到了公司賬戶,并且開出票據,就不存在偷逃稅款,反之則存在涉嫌偷逃稅款;不過對于一家企業(yè)而言,公司的營業(yè)額匯入個人賬戶不符合企業(yè)財務管理制度,不利于公司的財務管理,按照稅務企業(yè)財務管理的制度,收支兩條線,個人與公司賬戶應嚴格分開。
或影響公司上市之路
韓萬強還向記者反映稱,通過個人賬戶,太子龍刻意隱瞞了真實的銷售信息,太子龍這些加盟店采取定額征收稅收,稅率為17%,但實際發(fā)生的銷售額遠遠大于定額稅金額,應該主動申報,否則涉嫌少繳稅款。
陳紅江對此向記者表示,這家加盟店的稅務是由韓萬強注冊登記的,納稅主體是韓萬強,他們按照相關稅務制度繳納了應繳的稅務。記者留意到,陳紅江出示的這些營業(yè)額開出的發(fā)票,稅率為17%。
韓萬強對此稱,加盟店確實是由他注冊登記的,但按照他們簽訂的經營合同,稅款事宜由太子龍實際代扣。在未經本人確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違反財稅規(guī)定,將營業(yè)額匯入私人賬號不正常。
據諸暨新聞網消息稱,2013年,太子龍已進入上市輔導期,有業(yè)內人士對此分析認為,如果偷逃稅務查實,或將給目前正試圖登陸資本市場的太子龍公司帶來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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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太子龍與加盟商糾紛案二審開庭加盟關系成訴訟焦點
3月24日,紹興中院對太子龍與加盟商韓萬強的糾紛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庭上,雙方就是否存在“特許經營”關系展開激烈辯論,韓萬強還認為,由太子龍公司起草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有存在“陷阱”之嫌。
當天庭審結束后,庭審法官出面促和,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是否是加盟關系?
在法庭上,韓萬強以太子龍隱瞞經營狀況,違反了相關特許加盟管理辦法“發(fā)難”時,太子龍辯護律師當場予以否認,稱該加盟合同性質上屬于甲乙雙方確定的合作經營合同,不適合特許加盟管理條例。
中國特許經營、連鎖經營知名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特許經營研究中心李維華對此稱,合同上已明確屬于特許加盟關系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若合同協(xié)議上沒明確,則以真實的經營關系來認定,合同上已寫明為特許經營關系,在法律上,歸屬于特許加盟關系,并非合作經營關系。
公開資料顯示,連鎖加盟是商業(yè)特許經營的一種俗稱。根據2007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
(被特許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近年來,連鎖加盟模式吸引了眾多經營者,成為中小企業(yè)品牌,尤其是商貿、流通、餐飲、服裝等行業(yè)主要的經營方式,也為日益增多的中小投資人提供了創(chuàng)業(yè)機會。
合同有陷阱?
韓萬強稱,太子龍服飾公司不但沒按國務院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一定期限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太子龍公司單方起草的格式合同設置了加盟陷阱。
在上述《特許經營合同》中,違約責任中前兩款明確,任何一方都不能違約,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金30萬元,第二條又約定,如乙方違約,乙方向甲方繳納的特許經營保證金不予退還。這也就意味著,一旦加盟商違約,將要損失60萬元。
庭審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法官就上述合同向韓萬強調解時亦表示,從公平性角度來說,對韓萬強是不公平的,按照合同違約責任,太子龍只要承擔30萬元的違約金,而加盟商一旦違約,違約金加保證金,就要承擔60萬元。盡管合同不利于韓萬強,但他已經簽了字。
此外,就在走司法途徑的同時,韓萬強向太子龍公司屬地的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進行了實名舉報,稱太子龍涉嫌違反特許加盟合同,隱瞞特許經營信息,欺騙加盟商等問題。
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市場發(fā)展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稱,3月18日,韓萬強到商務局做了筆錄,并領取了受理通知書,進一步提供了太子龍涉嫌隱瞞信息的具體行為,商務局向太子龍方面提供相關材料進行解釋和說明,目前商務局的態(tài)度是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