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都市報》,市民巫先生通過快遞公司向外地快遞了兩條名貴的金魚,對方遲遲沒有收到,一番折騰之后巫先生才知道,自己的金魚被快遞公司養(yǎng)在了自家的水池里。經(jīng)過10多天維權,最終快遞公司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買下這兩條金魚。 快遞公司幫客戶寄送物品,結(jié)果卻不聲不響地寄到了自家的魚池中,如此行為,顯然是無法讓人想得通的。圍繞此次快遞金魚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兩條金魚背后,存在著一系列快遞漏洞。 一是,公然違法。根據(jù)《郵政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金魚是活物,是不能郵寄的,而且郵寄金魚需要有水,水是液體,亦在禁止郵寄之列。那么涉事的快遞公司,何以卻承接了巫先生的金魚郵寄業(yè)務?回想起之前山東“奪命快遞”事件,我們不禁要問:一些快遞公司為了賺錢、招攬更多業(yè)務,可以理解,但最起碼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吧?何以快遞公司的相關收件審驗工作總是被架空,形同虛設? 二是,私自打開客戶郵件。有的客戶可能會對郵寄物品物件真實情況有所隱瞞,快遞公司在收件時,應該嚴格按照要求打開檢查。當物件一旦收寄,進入運輸途中,快遞公司顯然沒有權利再私自打開了。而這家快遞公司卻將客戶的郵件打開,并且將金魚養(yǎng)在了自家魚池中,這明顯是存在問題的。即便是考慮到“魚處在缺氧狀態(tài)”,快遞公司也沒有這個權利或者說救魚的義務。 三是,截留了客戶郵件,是否需要通知客戶?我們知道,快遞物品時,按要求必須留下收件人、寄件人的地址和電話等聯(lián)系方式?爝f公司若因為巫先生寄的是金魚,屬快遞違禁物品,將其截留,本身并無問題。但截留之后,顯然需要通知客戶。但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當事快遞公司并沒有通知巫先生,也沒有通知巫先生的客戶,甚至在巫先生查詢時,稱“丟了”,之后又改口是“截留”了。那么到底是截留違禁,還是截留名貴金魚? 兩條金魚就讓我們看到了快遞業(yè)如此多、如此大的漏洞,可見,快遞業(yè)到了該嚴加規(guī)范,甚至徹底洗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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