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旱季灌溉時節(jié),農民卻發(fā)現沒水沒電,原來是不法分子盜走了變壓器銅芯所致;辛辛苦苦種了一年的地,不僅糧食減產,甚至顆粒無收,不曾想是假種子、假農藥、假化肥惹的禍。
河南作為全國第一農業(yè)大省,承擔著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大責任,但總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唯利是圖,坑農害農,嚴重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從今年7月份開始,河南開展了為期半年的集中打擊坑農害農犯罪專項活動。截至目前,河南省法院集中力量,快審快結,依法審結坑農害農犯罪案件275件,其中,破壞電力設備犯罪案件263件,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案件12件。依法從嚴懲處了一些危害農業(yè)生產的犯罪分子,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近日河南省駐馬店汝南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制售假農藥案件。2012年,河南淮陽縣農民常樹民以假農藥冒充玉米控旺劑和拌種劑,多次生產銷售給遂平縣、汝南縣農民,共計價值7.3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常樹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法院當庭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判處7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河南還同時發(fā)布了侯海清銷售偽劣化肥案、張利明等破壞電力案等3起典型坑農案。這三大典型案例分別是:
案例一:銷售偽劣化肥嚴懲不貸
2011年10月初,侯海青在河南靈寶市焦村鎮(zhèn)坪村新華農業(yè)合作社農資商場內向果農李海辭銷售26袋不合格的化肥,李海辭同年11月在自家桃樹園內使用該化肥23袋,致269棵桃樹死亡,經鑒定損失82414元。
河南靈寶市法院認定被告人侯海青犯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宣判后,侯海青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
案例二:銷售偽劣農藥重罰10萬
2011年8月以來,張剡、楊克奇等人在未申請辦理農藥登記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河南鄭州某公司生產小麥拌種劑,并銷售到西平縣7個鄉(xiāng)鎮(zhèn)。受害農民使用后麥田出現藥害。經評估共造成損失302920元。案發(fā)后,張剡、楊克奇對受害農戶進行了賠償。
河南西平縣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剡、楊克奇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1年6個月,并分處罰金10萬元。宣判后,張剡、楊克奇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
案例三:破壞電力設備重判8年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間,張利明、崔桂安伙同他人先后竄至河南省武陟縣嘉應觀、謝旗營、喬廟等鄉(xiāng)鎮(zhèn),破壞變壓器13臺,將里面的銅芯盜走,致使5480余畝農田得不到及時灌溉。經價格鑒定,被破壞的變壓器價值138075元。
河南武陟縣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張利明、崔桂安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張利明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
河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表示,目前坑農害農犯罪呈現以下兩種的特點:
首先是影響重大。據介紹,常見的坑農害農犯罪,如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獸藥犯罪,雖然不像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那樣直接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但直接導致糧食減產,甚至是絕收,嚴重危及國家糧食生產安全,影響十分重大。
其次是牽涉面廣。發(fā)生在河南廣大農村地區(qū)的破壞電力設備犯罪,被告人采取的手段常常盜取變壓器銅芯,其直接后果是成百上千畝耕地無法得到及時灌溉;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獸藥犯罪,也直接涉及數十、上百農戶遭受經濟損失。上述犯罪,牽涉面廣,極易釀成群體性事件。
河南省高院宣教處處長徐哲告訴記者,法院處理坑農害農犯罪案件時,除了對累犯、主犯依法從重處罰,提高威懾力度外,還依法加大了該類犯罪財產刑的懲罰力度,通過高昂代價,減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同時,河南省高院要求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優(yōu)先立案、優(yōu)先開庭、優(yōu)先研究”,確保每一起案件審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