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加強監(jiān)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fā)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F(xiàn)在看來,民間資本申請銀行牌照的熱情很高。不過,前提是要解決“自擔風險機制”這個核心問題。
從1996年首家民營股份制銀行民生銀行成立算起,中國已有整整17年再未誕生一家民營銀行。2013年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嘗試由民間資本發(fā)起設立風險自擔的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十八屆三中全會也透露出這方面的積極信號。
如今,20多家民營銀行名稱已獲國家工商總局預核準,銀監(jiān)會負責人近日也談到民資辦銀行試點的原則。不論國有銀行還是民營銀行,準入標準、業(yè)務范圍、經營體制等方面的要求都是相同的。但是,一旦民營銀行出了問題,卻不能像國有商業(yè)銀行一樣處置——國有商業(yè)銀行在法理上是自擔風險,事實上卻是由政府財政“兜底”。風險自擔與自我兜底,會給民營銀行造成很大壓力。
存款保險制度正是應對這種壓力的好辦法。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它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fā)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wěn)定金融秩序的制度。然而,由于存款保險制度尚未真正確立,民營銀行離實現(xiàn)真正的“風險自擔”,仍有段距離。
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一定要解決好如何建立、如何出資、如何管理等問題。譬如,在股東救助責任方面,在銀行發(fā)生危機時,股東如何開展救助,救助底線幾何,程序又是怎樣。我們也期待以此為契機,將現(xiàn)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也納入存款保險制度,進而加速完成存款保險制度建設。
面對民營銀行的“熱情高漲”,我們有必要提醒一句,步伐不妨放慢些。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對民營銀行而言,空間自不會少,但壓力也不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