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5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關于好視力涉嫌消費欺詐的報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根據公開信息,“好視力眼貼”的定位并非藥品,而是一種保健輔助品。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消協(xié))法律顧問、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邱寶昌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如果不是藥品的話,好視力是不能宣傳療效和功能的,“藥品管理法說得很清楚,保健品不得宣傳療效,即使是對人體有輔助作用也不能宣傳!
虛假宣傳廣告發(fā)布者或也有責任
事實上,好視力眼貼涉嫌虛假宣傳,已成為監(jiān)管部門公告上違法、違規(guī)的?,先后在浙江、重慶、云南、福建、海南等地被禁售。
去年8月,好視力以“中國國家射擊隊專用護眼產品”的名義,宣稱可預防近視、治療白內障、眼睛健康,從而登上了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的“黑榜”,上榜理由為,廣告宣傳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邱寶昌說,既然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認定其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那就應該查處,但現實中對好視力的執(zhí)法存在問題,“如果是藥品問題,那認定和執(zhí)法由同一個部門執(zhí)行,但如果不是藥品而是保健品,那就是工商部門的問題!
目前,好視力仍在電視臺、電臺進行廣告,并有明星代言,有消費者質疑,“難道這些發(fā)布渠道、明星就沒有責任嗎?”
對于發(fā)布渠道的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好視力的多款產品使用保健品批號,因此也適用于《食品安全法》,該法第55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邱寶昌說,無論產品在哪級媒體打廣告,作為廣告發(fā)布者,媒體都有審查的責任,如果有虛假宣傳,而媒體沒有審查就發(fā)布,就有連帶的賠償責任。
明星代言好視力視具體情況擔責
在廣告中,好視力眼貼2003年起就被冠之以“中國國家射擊隊護眼產品”的稱號,增加了消費者的信任。好視力宣布,2007年3月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的教練員、運動員為其品牌形象進行代言后,其產品更是與“國家體育事業(yè)”緊密相連。
大規(guī)模的宣傳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好視力為此付出了多少代言費用?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該中心辦公室時,被相關人士告知,射擊隊代言費及使用情況“不在行政公開范圍之內”。
該人士表示,國家射擊隊與好視力從2003年起開始合作,確實有著較長時間,但“不是代言人,是指定護眼產品”,合作的內容一般是,“在合作期間內推他(指好視力)的一些活動”。
然而,在好視力的官方網站上卻赫然寫著:2007年3月,中國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教練員和運動員成為“好視力眼貼”品牌形象代言人。
按我國《廣告法》規(guī)定,這些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要承擔相應責任!暗l(fā)布者是否包括代言人,這在學術界有爭議!敝袊虡I(yè)法研究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說。
喬認為,一些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產生巨大負面影響,與明星代言有著直接關系;而明星代言如此頻繁,也與我國《廣告法》《侵權責任法》不追究代言人責任有一定關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在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表示,“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
這一說法隨即被解讀為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其后,“兩高”負責人又表示,明星代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