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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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作者:記者 劉振冬/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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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國務院日前公布的《征信業(y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了上述規(guī)定。該條例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國務院法制辦、央行負責人介紹,《條例》嚴格規(guī)范個人征信業(yè)務規(guī)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guī)定提供個人信息。 央行負責人表示,規(guī)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guī)定保留6年;韓國規(guī)定保留5年;美國規(guī)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qū)的規(guī)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此外,《條例》明確規(guī)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稐l例》還規(guī)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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