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其中規(guī)定“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等部分內容。 此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有網友調侃,是否以后吹吹涼風、曬曬太陽也要向國家繳費才行?更是有媒體質疑《條例》的出臺隨意擴大行政審批權限,其目的是為了“尋租收費”。 關于《條例》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
,是否違憲,尚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審查。但就該條例出臺的初衷,就有待商榷。 《條例》中規(guī)定的“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的條款屬于行政許可。而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有利于發(fā)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 風能和太陽能并非是礦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資源,需要現代科學技術進行轉化,且這類資源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對此類資源實際上并沒有設立行政許可的必要性。 將公共資源的審批制和國有化的背后實際上是與民爭利。
根據已有經驗,行政審批大多伴隨著周期長、效率低、尋租空間大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既是《條例》中規(guī)定,審批部門不收費,但是卻難保主管審批的工作人員“不收費”。 企業(yè)的運營成本,不只體現在繳納明面上的稅費,還有等待審批的時間、公關費等隱性成本。當前,中央政府出臺“民營經濟新36條”,進一步放寬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yè)和領域,促民營經濟發(fā)展。 有學者擔憂,《條例》的出臺與當下“民營經濟新36條”精神背道而馳,會增加風電運營商的運營成本,不利于新能源產業(yè)的發(fā)展。 6月20日,
國家能源局日下發(fā)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表示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項目建設和運營、石油天然氣管網建設和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等多個領域。 《實施意見》明確規(guī)定,支持民間資本全面進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yè),鼓勵民營資本擴大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領域投資。 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該法雖未提及包括風能和太陽能可再生能源的權利歸屬問題,卻在第四條中提出“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fā)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fā)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現代政府是法治政府,也是服務型政府,政府應該努力提供更好的公共產品,服務納稅人,放權讓利,為企業(yè)發(fā)展打造寬松、有序的環(huán)境,而不是一味地想著如何抓權謀取部門利益。 在此大背景下,《條例》卻宣布“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與民爭利,逆時代潮流而行,黑龍江政府值得好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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