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財產問題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只有一條——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另有約定除外,后面補充了約定的書面形式。隨著經濟發(fā)展,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入,家庭財產發(fā)生巨大變化,離婚的時候爭奪財產就成為了熱點問題,車、電器、不動產種類越來越多,價值高了,數量也多了。剛剛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多數內容都與財產問題相關,譬如財產的分割、財產的認定等,這些都是離婚案件當中涉及較多的問題。
婚內財產分割弱者為王
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 【條款】《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解讀】北京市律協(xié)婚姻家庭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王芳說,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guī)定,而我國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F在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實踐,一方面可以立即開始救濟弱勢群體,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為將來我國婚姻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也可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
個人財產自然增值部分歸個人
此前,《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亦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確界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guī)定。 【條款】《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讀】參與《婚姻法》立法及修改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解釋,孽息最常見的就是利息。比如你的個人存款所產生的利益,這個就不能算入夫妻共同財產。在自然增值上,比如你個人全額買下的房子,房價上漲了之后,所產生的差價算自然增值,也不應算入夫妻共同財產。但參與了經營就不算,比如你個人全額買下的房子,租出去了,產生的房租就要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款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 【條款】《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長認為,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tǒng)一認識,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guī)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guī)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 但馬憶南還認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爱敗谌摺椒ㄔ浩鹪V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導,其實不需要司法解釋再去刻意強調! (綜合新華網、《東方早報》、人民網、中國新聞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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